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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壢市林小姐詢問:最近整理98年1-2月發票準備對獎時,發現有一張係98年2月底消費,但店家卻開立98年3-4月之發票,不知這張發票可否對獎?


北區國稅局中壢稽徵所答覆: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1條規定,非當期之統一發票,不得開立使用。但經主管稽徵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營業人提前使用次期之統一發票,如經查明係由於當月分之統一發票已用罄且無不法情事者,除通知該營業人嗣後應依規定事先申請核准外,可免依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處罰。至於買受人,其取得次期之統一發票,應以統一發票刊印所屬月分之開獎號碼對獎。例如98年2月底消費,拿到當年3-4月之發票,該張發票應俟98年5月開出3-4月之開獎號碼方能對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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