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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化名)是一家大型醫院的醫生,89年9月有一個病患因車禍住院治療,由小林診治,但小林不當使用止痛劑,也選錯手術方式,導致病患病情持續惡化,最後引發敗血症、呼吸衰竭等併發症死亡。


小林後來被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醫院在91年10月因得知小林經偵查終結列為被告,因此填具保險事故通知書,通知保險公司出險事宜,全案並在93年8月經法院判決業務過失致死罪成立。


這段期間,病患家屬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請求,也在93年12月經法院判決,應由醫院與小林連帶賠償病患家屬共400多萬元損害賠償理賠金。


醫院事後在94年1月發函再度向保險公司請求醫師專業責任保險的理賠金,但保險公司主張,醫院並未在保單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責任,因此不在保單約定的承保範圍內。


小林服務的醫院認為,法院判決民事求償確定是在93年12月,且醫院在91年10月就已通知保險公司,有保險公司員工簽收為憑,保險公司沒有理由不賠,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


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小林的醫院投保的保險期間是89年9月到92年9月,一年一期,三年期間都有續約,第三張保單保險期間是91年9月到92年9月。


本案損害事故雖然發生在89年12月,依目前資料顯示,醫院是在91年12月收到起訴狀才確定受賠償請求,但醫院在91年10月已通知保險公司,故雖然不在89年9月至90年9月的保單期間內,該賠償責任卻應屬於91年9月到92年9月保單的承保範圍。


且本案沒有保險公司所稱不保項目所約定的「被保險人(醫院)未在保單期滿後六個月內,提出賠償請求的賠償責任」的情況,仍屬於保險契約的承保範圍,保險公司應予理賠。


這個個案可提醒,保險契約的不保項目中有關的期限截止問題,以免衍生保險理賠紛爭,如果是確定在期限截止範圍內,更應據理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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