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化名)91年6月18日跟保險公司投保1年期傷害保險,採年繳方式一次繳交保費,並約定保險期間從91年6月18日到92年6月18日。
93年7月10日小張因交通意外事故,導致脊椎神經根病變,送醫後被診斷是中樞神經系統機能極度障害,終身不能從事任何工作,小張於是向保險公司申請傷害保險理賠金,但保險公司以不屬保險期間的事故為由而拒絕給付。
小張認為,保單終止前,保險公司有寄出續保通知書,意味保單具有保證續保的性質,保險法第116條也規定有30天的寬限期間,保險公司應負責任。
保險法第116條規定,壽險保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經催告到達後逾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的效力停止。
不過,保險公司主張,小張投保的險種是1年期傷害保險,採年繳保費方式一次繳交,這種險種所載條款,並沒有保證續保、催告及寬限期間等約定,因此沒有保險法第116條的適用問題。且小張是在91年6月18日投保傷害險,一年期滿後並未續保,因此難以給付傷害保險金。
對於保險公司的主張,小張不服,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調處認為,定期傷害險是短期人身保壽險保障的險種,這類保單在效力屆滿前,大部分保險公司會主動提醒原招攬人徵詢保戶續保意願,就算保戶同意續保,也須按投保新約另填要保書供核保人員審核。
主要是因為傷害險是以職業的危險為核保主軸,被保險人在一年前投保時的工作不確定是否變更,因此必須重新告知,這也是傷害保險沒有保證續保的原因。除此,保戶重新填具要保書,並繳交保費後才能從繳費的隔天起生效,但小張並沒有重新填具要保書及繳交保費。
因此,此案並沒有保險法第116條續期保費催繳及寬限期的適用,且其續保單也因未繳交保費尚不生效力,對於小張傷害險保單效力終止後產生的事故,保險公司可以不給付保險金。
這個個案提醒保戶注意,大部分獨立的傷害險保單都是1年期保單,沒有保證續保,保戶在保險契約到期一個月前如果沒有收到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寄來的續保通知,最好問一下業務員,以免保單過期。
- Jun 12 Fri 2009 01:30
傷害險 不保證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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