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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已經不幸遭法院拍賣了,居然還要計入財產交易所得並且課稅?
恐怕如此!
財政部表示,有些納稅人因繳不起貸款或其他債務關係,名下房屋遭法院拍賣後,因拍賣所得款項還不足以清償貸款或債務,實際上沒有得到任何利益
,就以為沒有交易所得,不用申報。
但這其實是錯誤的觀念。
財政部指出,納稅人所有的房屋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售出,因財產業已發生移轉,其性質就屬於買賣的一種,即使納稅人未取得拍賣價款,納稅人依法仍應以買受人領得執行法院所發給權利移轉證書的所屬年度,自行計算財產交易所得,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如果納稅人要主張沒有交易所得,則需提供購入房屋時的買賣契約(私契)及支付價款的相關證明文件,或自行建造房屋的建築成本等支付憑證及證明,若成本費用高於拍賣價格,經稽徵機關查明屬實,才可認定為財產交易損失,不會被核定有交易所得。
由於政府機關目前已全面電腦化,房屋出售或拍賣均透過資訊網路,很難再有遺漏,財政部表示,如果未申報財產交易所得或未能提出證明文件,稽徵機關就會依財產交易所得標準核定課稅。
因此,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在買進、賣出房屋的時候,契約書及支付價款等相關文件,務必妥加保存,並且在申報時檢附,才不會發生房子被賠錢拍賣,反而還要被課稅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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