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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球低利的投資環境下,壽險公司資金運用難度已高,然而,想透過其他投資管道進行資金運用,一不小心又會受罰,讓壽險業者大喊吃不消!近期箇中代表就是因參與D3標案而可能被金管會二度開罰的幸福人壽,讓幸福人壽大嘆生意難作!


 市場人士分析,幸福人壽在97年7月時,向花旗買下信義區五小段29/29-1兩筆土地,原是為保戶謀求利益之正常投資,如今卻被處重罰且被迫一年內要把買來的土地處分掉。


 幸福人壽指出,會參與此次的標案主要是履行對花旗合約義務,並非是「不顧提醒,擅自投標」。因為當年購買的29、29-1只有633坪無法單獨開發,而29-7只有持分二分之一,面積也不符單獨開發要件,因此花旗為了確保其權益,要求幸福人壽一定要投標,若不履約的話,花旗可向幸福人壽要求鉅額的違約金。


 早在97年8月11日與22日時,幸福人壽就已向保險局呈報這宗土地買賣合約,但保險局到了98年1月6日才以「壽險業者針對同一人每次交易不可超過一億元」之由對幸福人壽開罰,並要求幸福人壽必須在一年內把這筆土地資產處分掉。


 而金享建設被疑作是人頭,幸福人壽也大感冤枉。幸福人壽解釋,雖然幸福人壽已把所有權利轉讓給金享建設,但花旗銀行原先買賣合約是與幸福人壽簽訂,因此要求與幸福人壽履行合約,幸福人壽才必須出面投標。


 法界人士指出,強迫壽險業者在一定期限內處分合法購得的資產,此行政處分已有逾越行政裁量權之虞,其實已有強人所難,如再對幸福為履行同一合約之行為再加以處罰,更是違反一事不二罰的原則,也讓壽險業者在如此艱險的大環境下更難以生存。


2009-04-24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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