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被保險人如於勞保加保有效期間內罹患傷病,經治療終止或領取傷病給付期滿或治療1年以上尚未痊癒,並有身體遺存障害,只要符合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規定的給付項目,並於保險效力停止之日起(退保後)1年內診斷成殘者,仍可依勞保條例第20條規定,享有請領殘廢給付的權利。


 


不過,要注意的是,被保險人須在診斷殘廢之日起2年內,經由原投保單位向勞保局提出申請殘廢給付。惟被保險人退職退保並領取老年給付者,於保險效力終止後才診斷殘廢時,則不得申請殘廢給付。


 


至於被保險人於領取老年給付前罹患傷病,如在退職退保保險效力終止前診斷殘廢,仍得依規定請領殘廢給付,惟殘廢後已不能繼續從事工作者,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1條之1規定,僅能就殘廢給付或老年給付擇一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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