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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促進非中高齡失業勞工儘速再就業,勞委會5月31日預告修正「雇主僱用失業勞工獎助辦法」草案,擴大該獎助辦法所指的「失業勞工」適用對象,增列「40至44歲失業者」;此外,也將「家庭暴力及性侵害受害個案」列入適用範圍,協助該類對象就業,自立生活,以脫離暴力環境。
 
勞委會指出,經實際調查發現,95年度45歲至64歲的失業者為7萬4,000人,占該年齡層全體勞動力318萬9,000人的2.32%;但40歲至44歲失業者有3萬7,000人,占該年齡層勞動力152萬9,000人的2.41%,顯示40歲至44歲失業者比例大於中高齡者。
 
勞委會表示,考量40至44歲的就業能力,有必要提早介入協助,只要雇主僱用該年齡層勞工,亦得享有獎勵。
 
此外,為促進勞雇雙方僱用安定性,勞委會也將原需連續僱用6個月才能申領獎助的規定,縮短為連續僱用期間達3個月以上,即可申領獎助,其僱用期間的認定,是以勞工到職投保就業保險生效日計算,並以30日為1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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