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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防範增資拖拖拉拉的保險公司,步上國華產險遭「清理」的後塵,造成龐大保戶權益受損,金管會上周召集各大保險公司總經理討論,研擬「保險業監管、接管辦法」,也就是保險業的退場機制,最快將於明年初上路。

金管會對市場上可能經營不善的保險公司,擬以「退場機制」來規範監管、接管及後續移轉、合併或拍賣的相關辦法,架構將參考銀行法中有關銀行退場的內容,包括業者財務狀況顯著惡化,主管機關應勒令停業並限期清理、停止其一部業務、派員監管或接管、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原有股東會、董事、監察人或類似機構職權應即停止等。

不過,保險公司退場機制的標準,金管會暫時不考慮納入法規。

金管會官員指出,像金融重建基金條例明確規定,銀行淨值為負、發生擠兌等情況時,銀行即遭接管;但保險公司並不會特別訂定退場條件,一方面是累積經驗值不夠,像國華產險也只是被清理而已;二方面可保留彈性,由主管機關的行政裁量權,來決定業者是否達監、接管標準。

至於裁量的標準,保險局官員指出,主要會以目前保險法的規定,包括資本適足率、清償能力,和資本適足率若不足,增資是否順利等情況,做為有沒有必要監、接管的依據。

參與研擬保險業退場機制的保險公司主管表示,在上周會議討論過程中,主管機關對退場機制原則仍訂得不夠清楚,未來監管、接管的執行面會發生很大問題,不僅對經營優質保險公司恐怕不公平,對急需增資保險公司卻一點辦法都沒有。

其他保險公司建議,不妨將退場機制的原則,交由產、壽險公會討論,研擬更細部的辦法,待金管會核准後,再由產、壽險公司共同簽訂自律公約,以健全保險市場。

保險局官員指出,現行保險法第149條原本就有對保險業者退場做出相關規範,但內容較抽象,且未提到監、接管後該如何善後,未來「保險業監管、接管辦法」將補足這一部分,讓保險業退場機制更趨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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