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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邦會計師史芳銘表示,明年起,在中國的台商、外商公司的盈餘要匯出大陸,須扣繳一○%,但以台商個人名義進入大陸開公司者,盈餘匯出,依舊要扣繳二○%。


 由於過去經濟部禁止企業投資大陸,項目列管嚴格,所以有些台商以個人名義進入大陸投資,史芳銘建議,這類的台商要趕快轉型,變更為法人投資,否則稅負重一倍。


 大陸企業所得稅法母法規定,明年起非居民企業取得居民企業分配的所得,扣繳率為二○%,但是在實施條例中,降為一○%。


 史芳銘提醒台商,但是這因為適用企業所得稅法,所以扣繳率為一○%;但是個人名義投資成立公司者,股利屬於個人所有,股利匯出要適用個人所得稅法,要扣繳二○%。


 從節稅角度看,「大陸已經不適合用個人名義去開公司」,史芳銘說,「萬一大陸還開始徵收遺產及贈與稅,個人名義投資公司的股票,移轉給小孩時,還要繳一大筆贈與稅或遺產稅」,很不划算。


 此外,如果台商把控股公司從第三地移到香港,成為熱門做法,因為只要維持紙上公司,就不必繳稅。


 很多國家的租稅協定,例如美國、澳門、新加坡、摩里西斯、賽普勒斯、塞佘爾等國,對「居民」的定義是「在該一方負有納稅義務者」。例如,如果把控股公司移到新加坡,即須在新加坡繳稅。


 史芳銘進一步解釋,但是香港很特別,對居民企業的定義是「在香港行政區成立為法團的公司」,所以台商若將控股公司移到香港,只要沒有實際營業、收入,維持紙上公司,就不需要在香港繳稅。


【2007/11/28 工商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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