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保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後,其日後請領勞保老年給付時,不再侷限於「退休」人員,即使是遭資譴,一樣可以請領老年給付。
有關勞工保險條例第76條規定,「被保險人轉投軍人保險、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時,不合請領老年給付條件者,其勞保年資應予保險,於其年老依法退職時,得依規定請領老年給付」。
但現行條文有關年老依「法」退職的依循法令不明,且指退休人員,實務上容易產生爭議,涵蓋面亦不廣,因此,勞委會昨(18)日發布第0960140488號核釋令,針對「年老依法退職」,作出擴大解釋。
依據該解釋令,所謂「年老依法退職」,指的是勞保被保險人於轉投軍人保險、公教人員保險,其保留的勞工保險年資,只要是依公教人員保險法請領養老給付或依軍人保險條例請領退伍給付,就得請領勞保老年給付。
根據公務人員保險法規定,不只退休人員可以請領養老給付,只要符合規定的資遺人員亦得請領養老給付,因此,根據新解釋令,勞保轉投軍公保者,未來即便遭到資譴,只要符合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的規定,仍得申請勞保老年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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