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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表示,繼承農地後,五年內與他人交換,縱使交換後的土地仍繼續做農業使用,其因繼承農地免除的遺產稅,仍要被追繳。
依據稅法規定,繼承人繼承的農業用地,自繼承發生日起五年內,繼續做農地使用者,可以免繳遺產稅。稅捐機關對於這類免徵遺產稅的農地,應列管五年。
財政部表示,在五年列管期間內的農地,繼承人若與他人所有的農地進行等值交換,縱然交換來的土地,繼承人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仍無法享有免稅優惠,原已免納的遺產稅負將遭到追繳。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負。
財政部強調,繼承農地的免稅要件,是要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
因此,當繼承人就繼承的農地與他人所有的農地進行交換,縱使交換前後,雙方持有的農地面積及公告現值均相等,但財政部認為,雙方因交換結果,已造成繼承人原繼承的農地,出現移轉情形,雖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仍與免稅要件不合,稅捐機關即應依法追徵原先免納的稅負 。
【2007/12/24 經濟日報】
依據稅法規定,繼承人繼承的農業用地,自繼承發生日起五年內,繼續做農地使用者,可以免繳遺產稅。稅捐機關對於這類免徵遺產稅的農地,應列管五年。
財政部表示,在五年列管期間內的農地,繼承人若與他人所有的農地進行等值交換,縱然交換來的土地,繼承人仍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仍無法享有免稅優惠,原已免納的遺產稅負將遭到追繳。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6款規定,遺產中作農業使用的農業用地及其地上農作物,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承受者,扣除其土地及地上農作物價值的全數。承受人自承受之日起五年內,未將該土地繼續作農業使用,且未在有關機關所令期限內恢復作農業使用者,應追繳應納稅負。
財政部強調,繼承農地的免稅要件,是要由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繼續作農業使用滿五年。
因此,當繼承人就繼承的農地與他人所有的農地進行交換,縱使交換前後,雙方持有的農地面積及公告現值均相等,但財政部認為,雙方因交換結果,已造成繼承人原繼承的農地,出現移轉情形,雖然繼續經營農業生產,仍與免稅要件不合,稅捐機關即應依法追徵原先免納的稅負 。
【2007/12/24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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