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單上簽名,這看似簡單的事,其實大有文章。保德信人壽指出 ,要保書上的簽名,關係到保單的效力,即使是再親密的親人,若代 為在保單上簽名,而當事人並不清楚,依保險法規定,已造成保單無 效,所以保單不能因為圖方便而代簽名。




保德信人壽表示,現在社會夫妻雙方都對家庭的穩定性扮演舉足輕 重的角色,如果夫妻之中只有一人買保險,萬一沒有買保險的反而先 走一步,留下的一方獨撐大局,除了上班還需要兼顧照料家庭,的確 非常辛苦。然而如果一份保單因為保戶簽名不實,勉強辦理簽名要保 事宜,是十分「不保險」的作法,可能造成保單自始無效;非但傷害 保戶對公司的信賴,更是得不償失、勞民傷財的行為,浪費消費者、 業務人員的成本與時間,所以保單千萬不可代簽。




有一個案例,吳太太是在金融業服務的職業婦女,她的先生吳振鍾 則在另一家金控公司工作。有位壽險業務員小李,經過好朋友的推薦 認識吳太太,原本彼此並不認識。業務員經過兩次與要保人約在吳太 太辦公室見面討論,已經到了締結保單的時候;吳太太決定為先生簽 名投保。




但保險公司於核保時,發現要保書上被保險人簽名吳振「鍾」與基 本資料吳振「鐘」不符。經過進一步了解方知,有關保險契約要保書 上的吳先生姓名、地址與告知事項,均由吳太太代書、代簽名,吳先 生本人並不清楚此事。保險公司發現後,將保單自始無效。




保德信人壽表示,此案例牽涉到吳太太代替吳先生簽名,因此影響 保單法律效力,造成無效保單,即使是夫妻也不能在保單上代為簽名 。




根據保險法第一○五條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 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契約無效。被保險人依前項所 為之同意,得隨時撤銷之。撤銷之方式應以書面通知保險人及要保人 。被保險人依前項規定行使其撤銷權者,視為要保人終止保險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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