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來有消費者向金管會詢問購買境外保單權的益保障問題,金管會20日呼籲,消費大眾應向經金管會許 可、並取得營業執照的保險業者購買保單,若向國內不法仲介購買地下保單,一旦發生糾紛,將無法受到台灣法律保障。


金管會表示,我國雖已加入世貿組織(WTO),但依我國加入WTO承諾事項,未經核准在台灣營業的外國保險業,仍不得在我國從事招攬及行銷保險。外國保險公司若在台灣境內經營保險業務,須依保險法第137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國人如自行購買國外保單,若遇保險理賠爭議,主管機關將無法提供協助,即消費者須自行承擔風險。


若外國保險公司未在台設保險公司,就在台灣銷售保單,金管會無法處分這家外國保險公司,只能請外國監理機構管理。不過,如保險業務員銷售未經許 可的境外保單,可能被金管會處分。


金管會指出,保險業務員、代理人、經紀人或任何個人、法人銷售未經核准的境外保單,主管機關可依保險法規定,罰鍰90萬元以上、450萬元以下。另對領有執業證書的保險代理人、經紀人或公證人,金管會亦可依保險法規定,命令停止執業或撤銷執業證書;保險業務員如銷售地下保單,金管會也可依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規定,命令所屬公司撤銷其登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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