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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正值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南區國稅局提醒各公司,只有取得境內公司的股利才能免稅,若漏報境外公司股利所得,小心會被補稅加罰。





我國營所稅是採「屬人主義」課徵,因此公司只要將總機構設在台灣境內,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除了要將境內所得列入申報外,若有取自於境外的所得,也要據實申報;不過因為稅法對部分境內外所得的規定有所不同,其中股利所得最常被公司漏報。





南區國稅局指出,依照所得稅法第42條規定,公司因投資於「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不計入所得課稅;因此公司只有取得境內公司分配的股利,才屬於免稅所得,如果來自境外公司分配的股利,則為課稅所得,兩者大不同。





南區國稅局日前查核甲公司95年度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初步核對資產負債科目後,發現甲公司本期長期投資金額遽降,國稅局進一步瞭解後發現,原來是甲公司所投資的美國子公司於本期發放股利,導致甲公司帳上的長期投資金額減少,但甲公司卻誤認境外股利所得免稅,未合併申報所得而漏報,南區國稅局除依規定調增當期課稅所得額予以補稅外,另就漏報所得部分裁處罰鍰。





公司如有取得境外股利時,應於結算申報時合併計算課稅,但為避免重複課稅,若境外所得在國外已經繳過所得稅,可依所得稅法第3條第2項規定,扣抵當年度因加計該境外所得所增加的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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