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列報扶養兄弟姊妹等親屬的子女,即使符合稅法的規定,但扶養人數過多、又無顯著必要性,還是有可能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多位讀者來信詢問扶養親屬子女的報稅問題。依稅法規定,扶養其他親屬的條件,必須是以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未滿20歲或滿60歲以上無謀生能力,且父母並非軍教人員等免稅所得者。





台北市國稅局服務科長磊麗薇表示,受扶養者若是父母或祖父母等直系尊親屬,就沒有同居一家的限制;不過若未滿60歲,收入不能超過免稅額7.7萬元,假設沒有工作,卻有租金、利息,所得超過免稅額,還是不能列報。





不過,中區一位紀先生列報扶養五名外甥,雖有同居一家的事實,卻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因此提起復查。中區國稅局人員指出,雖然這五名小孩的父母皆非免稅所得者,但其父母不是名下有不動產,就是有工作能力、家中經營水電業,卻都將小孩給紀先生扶養,不符合一般常理。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NS5168 的頭像
    NS5168

    未來、你,好─═◤志豪★═─ 穩健創富永恆★.-*;`.﹒。

    NS5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