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保險具有節稅功能,但,保險可以節哪些稅?範圍到哪裡?條件又是如何?買了保險就一定能達到節稅的預期結果嗎?為了讓大家對保險所生之相關稅賦問題有進一步之瞭解,特地整理現行相關法令,做一介紹說明。


 


一般而言,以購買保險規劃節稅,大致上可分兩方面:一是以保險費作為申報所得稅之扣除額,另一則是以保險金來規劃遺產稅。


 


以保險費作為扣除額主要是依我國「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2.規定:「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之保險費,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但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險費不受金額限制。」由此可知,每人每年所繳交之保險費均可依法申報扣除,但限於人身保險費、勞工保險費、軍公教保險費及全民健康保險費,且須納稅人採列舉方式扣除始可,另除全民健康保險外,每人可扣除之保險費數額以不超過二萬四千元為限。


 


至於以保險金規劃遺產稅主要參考之依據是「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保險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保險金額約定於被保險人死亡時給付於其所指定之受益人者,其金額不得作為被保險人之遺產。」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六條第九款則是規定:「左列各款不計入遺產總額:…….九、約定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給付其所指定受益人之人壽保險金額、軍、公教人員、勞工或農民保險之保險金額及互助金。」因此,受益人所受領保險金給付,原則上依法是不須列入遺產計算。


 


但是自從我國於九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下稱本條例)後,上述課稅與否之標準亦有改變,因依該條例第三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個人基本所得額在新臺幣超過六百萬元者,應依本條例規定繳納所得稅(計算方式詳如附圖)。而個人基本所得額之計算,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依所得稅法規定計算之綜合所得淨額,加計下列各款金額後之合計數:二、本條例施行後所訂立受益人與要保人非屬同一人之人壽保險及年金保險,受益人受領之保險給付。但死亡給付每一申報戶全年合計數在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下部分,免予計入。」故本條例之相關規定以及保險給付是否超過上述額度而須繳納所得稅等,須特別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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