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將訂定反避稅條款,包括明定防杜外資濫用租稅協定、反資本稀釋法則、防止因為身份轉換的避稅,財政部表示,短期不必修改所得稅法,只要行政院許 可,即可以行政命令辦理。





 國際上,歐、美、日、韓,甚至中國大陸都已有反避稅條款,防止不當租稅規劃的歪風,我國至今只有移轉訂價一項武器,落後甚多,因此賦改會也將反避稅措施列為討論議題。





 過去數年,國稅局有不少引用「實質課稅」原則,查察不當的租稅規畫,並得到司法審判的支持。但正本清源的做法,應是修改所得稅法,訂出類似「實質課稅」原則,授權財政部訂定子法規的條文,進行反避稅措施,而非只是訂在財政部的子法規的層次。





 國際上慣用的反避稅做法有數種,首先,要防止租稅協定被濫用。兩國互訂租稅協定之後,兩國往來的稅賦會下降,我國規定,股利、權利金的扣繳稅率由20%降為10%,有些稅甚至變為免稅。





 明定只限租稅協定的「受益所有人」才能享用,但對於何為「受益所有人」缺乏明確定義,於是成為租稅規畫的漏洞。





 例如,我國和英國、荷蘭、香港訂有協定,一些美商基金公司就以這些國家的公司名義進來我國投資,股利匯出去的扣繳率降為10%。





 根據台北市國稅局的研究與建議,未來只有「實質的受益所有人」才能享受租稅協定的降稅優惠,所謂的「實質受益所有人」是指,只限對方國的居住者,例如,我國和英國的租稅協定,只有英國的居住者才能享受。





 但是資誠會計師林宜賢表示,如果外資基金公司在英國的公司有實質營運,而且基金操盤手也住英國,應該就屬於實質的受益所有人,而非指基金最終受益人要英國居住者,否則就太嚴格。





 其次,財政部也要推「反資本稀釋」,台北市國稅局建議,訂出避風港法則,超過明訂範圍外的企業,其利息費用財政部就不同意認列,國稅局可以調整其所得,如移轉訂價一樣。





 國際上常用的方法為訂出負債占資本額比重,過去常見是訂1/3,林宜賢表示,但去年底中國大陸訂出1/2後,國際趨勢轉為嚴格。例如,資本額10億元,負債5億以內的利息可以認列費用,負債超過5億以上的利息支出就視為不當費用。





 此外,對於「居住者」也要更嚴格定義,目前所得稅法,對於在台灣無戶籍者,是以當年度是否住滿183天為準,將參採國際做法,加計以前幾個年度在台灣居留的天數。以免居住者要合併申報,最高稅率40%,非居住者只要扣繳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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