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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國稅局呼籲,公司應誠實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因為即使公司當年度虧損不用繳營所稅,若經查獲虛列營業成本,就算加計漏報的所得額後,全年度仍為虧損,還是會被處以罰鍰。
高雄國稅局查獲一家A公司在93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虛列營業成本212萬元,便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按短漏稅額處0.8倍罰鍰42萬元。A公司不服,提起復查、訴願遭駁回後,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後仍遭判決敗訴。
A公司主張,是因會計人員疏忽,才會重複列報進口費用,但經調整加計回漏報的所得後,當年度仍無應納所得稅額,所以並沒有短漏稅的問題,卻要被處以0.8倍罰鍰,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虧損而漏報仍應處罰,因此A公司結算申報加計漏報所得額後,即使仍屬虧損並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所以支持高雄國稅局的核定,並判決A公司敗訴。
高雄國稅局查獲一家A公司在93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虛列營業成本212萬元,便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按短漏稅額處0.8倍罰鍰42萬元。A公司不服,提起復查、訴願遭駁回後,再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最後仍遭判決敗訴。
A公司主張,是因會計人員疏忽,才會重複列報進口費用,但經調整加計回漏報的所得後,當年度仍無應納所得稅額,所以並沒有短漏稅的問題,卻要被處以0.8倍罰鍰,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但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所得稅法明定營利事業虧損而漏報仍應處罰,因此A公司結算申報加計漏報所得額後,即使仍屬虧損並無應納稅額,仍應依所得稅法第110條第3項規定處罰,所以支持高雄國稅局的核定,並判決A公司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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