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蘆洲市顏先生問:個人領取伙食費及加班費是否須課稅?





北區國稅局三重稽徵所答覆:依現行稅法規定,個人向僱用單位領取之伙食費及加班費未超過規定限額部分,可免納綜合所得稅。營利事業員工每人每月所領得伙食費在1,800元以下是免稅的,超過的部分才需併入薪資課稅。





另依現行勞動基準法規定,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得經同意後將工作時間延長之。該項雇主延長勞工之工作時間連同正常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12小時。延長之工作時間,每個月不得超過46小時,超過46小時部分所領的加班費則應計薪資所得課稅,在46小時以下的加班費則免納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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