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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昨天表示,財政部已下修遺產及贈與稅的裁罰倍數表,並於5日起適用,凡是未確定案件都可適用,例如,復查中、尚在行政法院中的案子,也可享受降低處罰倍數的好處。





 稅務官舉例,假如某甲96年1月過世,主要遺產為不動產、車子和股票,到7月尚未申報遺產稅,被國稅局補稅1,000萬,並處罰一倍1,000萬元,共2,000萬元。後來甲的繼承人提起行政救濟,至今尚未判決,屬於未確定案件。因為財政部下修裁罰倍數,未申報車子、股票和不動產的處罰降為0.5倍,只要罰500萬元,本稅加罰鍰改為1,500萬元。





 由於前後的處罰倍數差額太大,稅務官表示,凡是大幅度修改稅法,會變成鼓勵「興訟」。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修正「稅務違章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遺產及贈與稅法部分第44條、第45條規定,從昨天起開始適用。納稅義務人違反遺產及贈與稅法第23條或第24條:





 一、未申報的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的有價證券,處0.5倍罰鍰;未申報上述財產以外者,處1倍罰鍰。





 二、納稅義務人對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應申報之遺產或贈與財產,已依限辦理申報而有漏報或短報,其短、漏報之財產屬不動產、車輛、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者,處所漏稅額0.4倍之罰鍰;短、漏報之財產屬前述財產以外者,處所漏稅額0.8倍之罰鍰。





 此外,台北市國稅局表示,在請求權時效內無償免除或承擔他人的債務,以贈與論(視同贈與),要課徵贈與稅。稽徵機關會通知當事人,在收到通知後的10日內補報贈與稅,如果逾限不申報,除了補稅之外,就會加處罰鍰。





 最近台北市國稅局審理行行救濟案件,甲向A銀行借款800萬元,代償父親向B銀行借款800萬元。同一年度甲的父親也代償甲君向B銀行借款350萬元,相互代償的差額450萬元,沒有申報贈與稅。國稅局查獲到,並通知甲君要補申報,但甲君不補報。最後甲除了被補稅之外,並被處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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