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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贈稅率修改之後,影響所及範圍相當廣,過去,高資產所得所做的租稅規劃,勢必將因稅制不同而有所改變。



稅法修改後的影響範圍

首先來看看遺贈稅法修改後,產生哪些影響?



一、遺贈稅法第7條

贈與人死亡時尚未核課的贈與稅,改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的影響:


(1)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民法1138條(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等)以外的受贈人,若贈與金額每年在220萬元以上,而死亡時贈與稅未核課者,則贈與稅應對受贈人課徵,此時贈與的財產不須列入遺產總額中。



(2)被繼承人在死亡前2年內贈與給民法1138條的法定繼承人,若贈與金額每年在220萬元以上者,而死亡時贈與稅未核課者,以被贈與的法定繼承人(配偶除外)為贈與稅納稅義務人,此時,原贈與的財產應列入被繼承人遺產內課徵遺產稅,且應繳納的贈與稅於繳納後依第11條第2項規定應該可列為扣除額,否則將形成重覆課稅。不過,實施細節仍待財政部釐清。



(3)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以上贈與的案件,不論受贈對象是否為民法1138條的法定繼承人,若贈與金額每年在220萬以上,只要在核課期間內仍未核課贈與稅者,以受贈人為納稅義務人,此時贈與的財產不須列入遺產總額中。





二、遺贈稅法第18條

遺產稅免稅額提高到1,200萬元的影響:



遺產稅免稅額從779萬元提高到1,200萬元後,以子女皆成年的4口之家為例,當發生身故事件申報遺產時,可扣除的項目包括配偶扣除額445萬元、免稅額1,200萬元、2名成年子女扣除額90萬元(45萬元×2)、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合計已達1,846萬元,因此,遺產總額如果沒有超過1,846萬元,就不會有遺產稅繳交的問題,加上土地、房屋採公告現值及評定價格計算,若以市價估計,則遺產約略至少在2,000萬以上才會被課稅(詳附表)。



附表 遺贈稅法修正前後的稅負差異(以4口之家為例)  





三、遺贈稅法第30條

公共設施保留地似無法再抵繳遺產稅的影響:



以課徵標的物抵繳遺產稅時,若屬不易變價或保管的財產,例如公共設施保留地,以新制規定,其抵繳的稅額,以該項財產的價值占全部課徵標的物價值比例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



因公共設施保留地依都市計劃法第50條之1規定免徵遺產稅,所以遺產中若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依修正條文的規定,似乎無法再抵繳遺產稅,不過,由於實施細節尚未訂定,仍待財政部進一步釐清。



假設A君名下財產有6億元,其中包含公設地2億元,修法前,A君原計畫將來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的應納稅額2億元,【(6億─2億)×50%,暫不考慮免稅額、扣除額及累進稅差部分】,而修法後,A君將來遺產稅的應納稅額,雖降為4,000萬元【(6億─2億)×10%】,但因以公設地抵繳遺產稅應納稅額的限額僅1,333萬元(4,000萬元×2億/6億),因此餘2,667萬元的應納稅額,仍須由繼承人另外籌措,由此可了解,原來已作好規劃者,在新制上路後應另作調整,或許就可考慮投保身故險並以繼承人為受益人來作規劃。



而依舊制若遺產稅應繳2億元,公共設施保留地若公告現值為2億元,可以全數抵繳,此時高資產所得者只要約花公告現值2成以下即可取得,故規劃成本為4,000萬元,遺產稅實際負擔會從2億元降為4,000萬元,恰為5分之1,此即為本次遺產稅自50%降為10%的原因,因此,可以預料,公共設施保留地不能作為遺產稅規劃工具後,合法的節稅工具將愈來愈少,唯有保險仍為最有效的節稅工具。



財產移轉時間點  租稅負擔差異不大

因為公共設施保留地規劃成本約為遺產的10%,但以保險做租稅規劃,只要在沒有刻意避稅的前提下,規劃成本幾乎為零,且長期而言,保險會不斷累積保單帳戶價值,其功能類似定存,且為免遺產稅的資產,這次稅改,無疑增加了保險更多的商機。對保險銷售從業人員來說,保險節稅雖仍有推廣空間,但應避開高齡投保、帶病投保、死亡前投保等避稅的情形。



現行遺產稅及贈與稅稅率均為單一稅率10%,基本上財產移轉的時間點不論生前或死後,租稅負擔已趨一致,惟一要考慮的是,被繼承人生前是否想擁有控制權,若是,則留待死亡後再移轉,並且最好以遺囑為之,避免導致爭產糾紛;但若財產是土地,則因生前贈與土地,除贈與稅外,受贈人仍應繳納最高可達40%的土地增值稅,相較死亡後移轉僅須繳10%遺產稅而言,土地移轉以繼承方式最有利,因此,如果財產結構大部分為土地者,應事先規劃保險,善用保險免稅的特性,將原本應稅資產變成免稅資產,創造繳遺產稅的資金來源。



保險仍具節稅空間 

綜觀這次修法內容,除稅率從最高累進稅率50%降為單一稅率10%及實物抵繳設限、免稅額提高外,其餘規定並無重大修改,原先規劃的工具與方法,只要稍作修正,仍可以繼續使用,原則如下:


(1)以保單將應稅資產轉為免稅資產,並創造繳稅資金來源。


(2)留銀子不如留房子,可節省遺產稅。


(3)送銀子不如送房子,可節省贈與稅。


(4)舉債購買不動產,因不動產公告現值較市價低很多,在考慮利息成本後,就遺產稅而言,若屬有利便值得去做。


(5)舉債購買不動產再作贈與,可節省贈與稅。


(6)以遺囑作遺贈規劃,仍可省遺產稅。


(7)財產在1,846萬元以上者,分年贈與每年均在220萬元以下者,仍較一次課遺產稅節稅,以夫妻一起贈與而言,贈與金額以30年計,可贈與金額達1億3,200萬元,均不須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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