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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林(化名)去年開車出遊,經過台三線時,因天雨路滑,撞到路旁電線桿,車子整個毀損,小林事後跟保險公司申請車體損失險理賠。





但保險公司以小林是因閃避豪雨所致土石流才導致車子受損為由,拒絕理賠。





保險公司主張,根據乙式車體損失險條款第3條第2項第2款規定:「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積水所致的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小林投保的是乙式車體損失險,因此無法理賠。乙式車體損失險,是指保障範圍不包含「不明車損」的車體損失險。





小林認為,他是因閃避不當,車子才撞擊路旁電線桿,並不是豪雨導致的土石流直接造成損失,保險公司沒道理不賠,於是向保險事業發展中心申訴。保發中心調處認為,有關乙式車體損失險的承保範圍,依保單條款第1條規定,是指車子因碰撞、傾覆、火災、閃電、雷擊、爆炸等所致的毀損滅失,保險公司應負賠償責任。但保單條款第3條第2項第2款另外規定,「汽車因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積水所致的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換言之,車子的毀損或滅失,如果是由颱風、地震、海嘯、冰雹、洪水或因積水所致毀損滅失,保險公司不必賠償。





但車險保單共同條款第1條也規定,構成保險契約各種文件若有疑義時,應以作有利被保險人的解釋為原則。實際上,乙式車體損失險條款第3條第2項第2款的除外規定中,並沒有明確列出「土石流」所致毀損是不保事項,因此宜以有利被保險人的原則解釋。





保發中心認為,從小林肇事情況來看,是因車子為閃避豪雨所致的土石流而撞上路旁電線桿,而非因土石流直接導致毀損,可認為是撞擊電線桿所致毀損,符合乙式車體損失險承保範圍,因此建議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契約理賠。





從這個個案可以提醒保戶注意,保險契約的不保事項應明列清楚,否則就應依有利被保險人解釋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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