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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一帆風順,在商場上可謂呼風喚雨,日進斗金,不出數年已成為億萬富翁,而且三妻四妾隨之而來。但由於尤君保密功 夫到家,太太完全被蒙在鼓裡。





民國95年2月間,尤君在一場高速公路的車禍中不幸罹難,尤妻為使整個遺產順利移轉給兩個兒子,尤君過世後,即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在整理尤君遺產後,繼承人向國稅局申報尤君遺產總額1.78億元,免稅額及扣除額共計1,425萬元。





就在遺產稅申報完後,尤君的二姨太委託律師向尤妻發存證信函,表示尤君與她生育有四男二女,且均被尤君認養,應依法參與分配遺產,尤妻因擔心這些認養的兒子參與分配遺產,乃向國稅局主張撤回拋棄繼承,增列配偶扣除445萬元。





但國稅局接獲這項遺產稅申報案後,逐一核對繼承人列報的遺產並無疑義,但配偶扣除額部分,因尤妻已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因此否准增列配偶扣除額445萬元,並核定尤君遺產淨額為1.68億元,應納遺產稅額為6,827萬(1.68億元×遺產稅率50%-累進差額)。





尤君遺產稅案件的重點,在於被繼承人配偶做了不當的拋棄繼承。尤妻在不瞭解尤君另有子女的情況下,便做出拋棄繼承的決定,不僅對遺產稅的核定有所影響,將因此增加遺產稅222.5萬元(445萬元×遺產稅率50%),且未來在分配遺產時,尤妻也喪失了繼承權。





依財政部71年的解釋令函,被繼承人的配偶於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檢附繼承拋棄書聲明拋棄繼承,但向地政機關辦理繼承登記時,又撤銷拋棄參加繼承,並申請扣除配偶扣除額,以及退還溢繳遺產稅款者,除非依法有得為撤銷的理由,否則將不准許 撤銷拋棄繼承。





尤妻如果沒有拋棄繼承,就可以參與整體財產的繼承,就算有心想讓兒子繼承財產,也可以再用「協議分割」方式,讓兩個兒子繼承遺產,不但可以減少遺產稅負,也可確保遺產受分配的權利。





更重要的是,在分割遺產的時候,繼承人間無須平均分配取得繼承財產,也不用擔心分配不均會衍生贈與稅的問題。早在財政部67年發布的解釋令,即規定繼承人間不論如何分割遺產,均不課贈與稅。





因為民法為保障每個繼承人都能取得分配遺產的權利,有「應繼分」的規定,也就是繼承人有數人共同繼承時,應有一定的分配比率,目的是當繼承權發生糾紛時,能確定繼承人應得的權益。





但若繼承人間是自行協議分割遺產,在分割遺產時,彼此協議部分繼承人取得較其應繼分更多的遺產,民法並未予限制,因此繼承人不用按照自己應分得的比率取得遺產,當然也不會有繼承人間相互為贈與的問題。所以一般而言,除非預期被繼承人的負債比遺產還多,否則並不需辦理拋棄繼承。





簡單來說,只要繼承人辦理「拋棄繼承」,將無法適用扣除額規定,尤其繼承人的身份若是配偶,還會因此喪失高達445萬元的配偶扣除額,輕言拋棄繼承小心得不償失,而且後悔想撤銷時,往往都為時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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