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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林先生來電詢問:其父親死亡時遺有已建築使用土地一筆,其中騎樓走廊面積土地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規定,不計入遺產總額?


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答覆: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12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所指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必須名義上雖為私有財產的土地,惟所有權人事實上已無法使用收益,經政府闢為道路或無償供公眾通行的道路,經主管機關證明,且不屬建造房屋應保留的法定空地部分,始得不計入遺產總額。


本案林先生所稱騎樓走廊土地,雖非屬法定空地,但已為建築使用,且依司法院釋字第564號解釋理由書,闡明騎樓走廊土地所有權人並非完全無法使用收益,依前揭說明,自不屬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 條第12款公眾通行的道路土地,仍應計入遺產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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