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車撞人致死事件時有所聞,更有不少肇事者,不但逃跑更遑論賠償責任、採取冷漠態度因應。專家提醒,受害人可依保險法第94條之規定,在法院判決確定當天起算2年內,執行請求賠償權,以爭取應有的權利。
數年前,一位大學生遭碾斃,肇事者冷淡以對,卸責的態度,讓氣憤的家屬告上法院,法院二審定讞,判賠數五百萬元,但肇事者雖投保第三責任險,卻不願理賠。
台壽保產險理賠部副理郭耀祖表示,受害者可依判決行使請求權,向保險人爭取理賠。因為根據保險法第94條第2項之規定,責任保險之被保險人對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確定時,無須經由被保險人通知保險人,第三人即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依保險法第94條第2項規定,直接向保險人請求給付賠償金額。
郭耀祖進一步解釋,不論是強制險等社會保險、或是第三人責任險等商業保險,受害人對於被保險人(肇事者)或保險公司(產險業者),都可享有直接請求權,得在保險金額範圍內,向保險人爭取給付賠償金額。
而請求權的時效,是在事故發生當日起算的二年內行使,但若進入法院訴訟期間,則請求權的時效應中止計算,至判決確定時,也就是賠償責任確定、賠償金額也確定之日,便重新起算2年的時效,讓受害人行使請求權。
假設是在2009年元月一日判決確定,則請求權時效將至2011年元月一日截止。肇事者若遲遲不願向保險公司辦出險,當產險公司收到法院判決後,可要求被保險人辦理出險紀錄。
旺旺友聯車險部指出,以該案例所投保第三人責任險來看,該責任險提供每個事故最高總額500萬元、每人傷亡最高250萬元的保障,也就是說,若在同一事故中,造成二人以上傷亡,產險公司最高賠償500萬元,而這次事故釀成一名大學生死亡,受害者可向保險公司爭取250萬元的賠償,其餘金額必須由肇事者負起賠償責任。
2009-04-09 工商時報
- Apr 09 Thu 2009 20:17
受害者可向保險公司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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