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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稅遭限制出境,臨時提供他人財產做為擔保品解除出境限制後,回國後,除非繳清稅款,否則不能找稅捐機關換回擔保品。財政部表示,欠稅人提供的欠稅擔保品,只有在全部繳清稅捐之後,才能取回擔保品。


依照稅法規定,欠繳已確定稅款及罰鍰單計或合計,個人在5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100萬元以上時,財政部即可限制欠稅人或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出境。


財政部表示,有一案例,一名納稅人因為欠繳已確定稅捐及罰鍰金額總計超過100多萬元,達到限制出境的標準,經國稅局依法報請限制出境,並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納稅人因故急於出境,向稅捐機關要求提供與欠稅金額相當,但屬第三人名下所有的不動產作為擔保,國稅局於是同意准其解除出境限制。


但當納稅人回國後,仍未主動繳清欠稅,國稅局依規定將納稅人提供的擔保品移送執行,以清償其所欠稅款。


納稅人要求退還擔保品,並主張當初提供的擔保品,僅是為了解除當時的限制出境處分,不是要做為欠稅款的擔保,國稅局可以再對他限制出境,但應將擔保品退還。


財政部強調,欠稅人欠繳稅捐後,提供擔保的目的,是稅捐機關保全租稅債權的方式,因此,欠稅人提出擔保品後,不管擔保品屬於何人所有,欠稅人所欠繳稅捐及罰鍰若未繳清結案,稽徵機關不但不得退還擔保品,還要依據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將擔保品移送強制執行。


財政部提醒納稅人,如因欠稅遭被限制出境,以提供擔保解除出境限制者,仍應在回國後儘速繳清欠稅,才能避免擔保品最後遭移送強制執行,要不回來的後果。


【2007/11/21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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