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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將實施,金管會17日預告修正「個人購車及購屋貸款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規定借款人如已提出協商,金融機構除非有正當理由,只要借款人遲延期數未逾2期,且同意仍依原契約按期還款,金融機構即不得行使加速條款,查封或拍賣借款人提供擔保的自用住宅。

 

至於還款方式,則是借款人必須同意將積欠的本息、違約金及相關費用,在貸款剩餘年限內,分期平均攤還,而所積欠的本金,也須按原借款契約約定的利率,分期計付利息。

 

不過,借款人倘有虛報債務、隱匿財產或對其債權人中的1人或數人允許額外利益等情形之一者,依照新修正的規定,金融機構仍可在通知借款人後,行使查封或拍賣等加速條款,以確保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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