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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消費券商機,業者推出「先消費、後付券」活動,小心被鎖定查稅。稅捐機關將就元月18日前後業者申報銷售進行調查,營業額差異鉅大者,屬於「後付券」的消費券,不能向金融機構兌領現金,違者要罰。


包括京華城等百貨業者配合政府發放消費券政府,在12月間推出「先消費、後付券」,導致業績大幅增加者,財政部提醒業者,消費券正式發放在1月18日,類似先消費後付券的促銷活動,業者事後收取的消費券,不能兌領現金。


舉例來說,甲公司在去年12月搶先推出「先消費、後付券」促銷活動,同意民眾領取消費券後,補券扣抵消費額,讓12月業績衝到1,000萬元。


今年1月18日消費券發放後,甲公司取得消費者補還的消費券,並在1月19日向銀行兌領1,000萬元現金,但甲公司98年1月全月申報銷售額只500萬元,與當月兌領消費券1,000萬元出現500萬元差距。


財政部說,差額500萬元就會形成甲公司漏報銷售額(因向銀行兌領消費券金額大於申報銷售額),或是甲公司必須承認部分消費券屬於1月18日以前的消費行為,依規定不能兌領,已兌領者即要受罰。


這項消費券查核原則,財政部已在昨(20)日要求各地區國稅局,就消費券違法使用及短、漏報銷售額進行查核。


財政部指出,部分營業人在消費券發放日前推出「先消費再憑消費券換現金」活動,因仍有實際銷售貨物或勞務行為,並不違反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第6條規定,不必另加處罰。


但是依據「振興經濟消費券使用辦法」第5條規定,消費券使用期間為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營業人在兌領時,應在消費券背面載明銷售日期,且需介於98年1月18日至9月30日間才有效。財政部說,營業人如因促銷推出「先消費後付券」活動取得的消費券,因違反第5條規定,不可以向金融機構辦理兌付,違者即可按面額處一到三倍罰款。


為統一各地區國稅局查核違法使用消費券者的罰金,財政部已訂定裁罰倍數標準,凡經國稅局第一次、第二次查獲者,均處一倍罰款;第三及第四次查獲者,處二倍罰款,查獲五次以上者,則統一裁處三倍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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