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昨天發放消費券,財政部呼籲收受消費券的商店要記得開立發票;5區國稅局從昨天起開始,對全國商店抽查收受及兌領消費券情形。


 台北市國稅局表示,非金融機構營業人收受消費券時,應符合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規定,不得找零、轉售、兌換現金、商品禮券、現金禮券,或以電子、磁力、光學等形式儲存金錢價值使用。消費券不得作為扣押、抵銷、供擔保或強制執行的標的,若違反前規定,稽徵機關將依消費券面額處1至3倍罰鍰。


 收受消費券的非金融機構營業人,在銷售貨物或勞務時,必須開立發票,例如,消費者購買商品,用200元消費券及100元現金支付,營業人要開立300元的發票,按所收消費券面額及現金金額合計數,認列銷貨收入,並開立發票。如果短漏開發票,除補稅之外,並重處1至10倍罰鍰。


 此外,近日網路上謠傳,如果民眾在領取消費券後在背面填寫名字,就視同作廢,財政部特別澄清,消費券仍可使用。


 一、消費券為無記名的有價證券,民眾使用消費券購買商品或勞務,不必在背面填註任何資料。


 二、收受消費券的商家,如果想要再次使用消費券,例如進貨或再消費,無須在消費券背面簽章、背書或填寫任何資料,就可再次使用。


 三、營業人持券向金融機構兌款時,才需要在消費券背面據實載明銷售日期、營業人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負責人姓名(以上3項得蓋 「統一發票專用章」替代)及存(匯)入金融機構帳號等資料。


 四、消費券背面之欄位應儘量保持整潔,避免塗改。如有修改之必要時,營業人之兌領資料須足堪辨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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