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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民眾為了享有勞工保險福利,在公司行號掛名任職,但要注意的是,就算沒有實際取得薪資報酬,只要公司有開立所得扣繳憑單,還是必須併入綜合所得稅中申報。

錢火土(化名)平常在夜市中擺冷飲攤,生意還不錯,但因為沒有任何保險,一旦生病都要花上一大筆錢,在朋友的推薦下,於甲公司擔任工友一職,平常做一點倒垃圾、擦桌子的工作,薪資印領清冊上載明,每月薪資6.5萬元,但實際上僅領取5,000元,而且錢火土晚上仍然可以在夜市中擺攤,夜市的生意既不會中斷,又可享有勞保福利,錢火土感到頗為滿意。

在9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錢火土認為,自己在甲公司實際領取的薪資,每年才萬把元,加上妻子在工廠上班的所得不過10萬餘元,兩人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應該沒有課稅所得,因此並未申報97年度綜合所得稅。

沒想到國稅局依財稅資料中心所列印未申報資料,發現錢火土及其配偶97年度綜合所得合計達93萬元,扣除免稅額、扣除額後,尚需繳納2.72萬元,因錢火土並未申報,被國稅局處以0.2倍罰款5,440元,連同本稅所應繳納綜合所得稅,共計3.26萬元。

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已依所得稅法規辦理結算申報,若發生應申報所得額漏報或短報的情況,要處以所漏稅額兩倍以下的罰款;若未依所得稅法自行申報,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課稅所得額者,除依法補徵應納稅額外,還要按補徵稅額處三倍以下罰款。

每年綜合所得稅申報以後,總是有不少納稅人收到國稅局的補繳稅款及罰款通知,其中不乏是在公司名下的掛名員工,而享受勞保福利者。這些納稅民眾通常會聲稱,並未在補稅公司上班工作,也沒有領取實際薪資,但只要公司有開立所得扣繳憑單,民眾就應該將所得併入綜合所得中申報。

不僅如此,若稽徵機關要詳究責任歸屬,被掛名的公司將有可能涉及虛報薪資費用。因為依稅捐稽徵法規定,虛報職工而享受勞保,無論公司或掛名個人,均有可能被處以詐欺罪刑,納稅人不可不慎。

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規定,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罰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不過依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3條規定,依所得稅法第110條規定,應處罰鍰案件,除夫妻未合併申報、虛報免稅額或扣除額及以他人名義分散所得外,綜合所得稅納稅義務人未申報或短漏報所得額,經調查發現有依規定應課稅的所得額,在25萬元以下,或其所漏稅額在新台幣1.5萬元以下者,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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