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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市安南區方小姐問:二聯式統一發票,因一時疏忽寫錯銷售額,因發票已交付買受人無法收回作廢重開,應如何處理?
南區國稅局安南稽徵所答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書寫錯誤者,應另行開立,並將誤寫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扣抵聯註明「作廢」字樣,黏貼於存根聯上,於當期之統一發票明細表註明。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規定作廢重開者,應以該張統一發票之「正確銷售額」為罰鍰計算基準;如因故無法取回該統一發票收執聯,應採更正銷售額之方式辦理。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應行記載事項未依規定記載或所載不實者,除通知限期改正或補辦外,按統一發票所載銷售額處1%罰鍰,其金額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最高不得超過1.5萬元。經主管稽徵機關通知補正而未補正或補正後仍不實者,將連續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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