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眾陳年欠稅被行政執行署「無限期」追討的現況,可望獲得改變,立法院昨(3)日針對「行政執行法」及「稅捐稽徵法」修正案進行朝野協商,初步達成共識,修法後的欠稅案件,在5年的徵收期屆滿後,移至行政執行機關強制執行者,自5年徵收期屆滿之日起,逾5年未再執行或執行尚未終結,將不得再執行。換句話說,修法前已移送執行的舊欠稅案件,最多也只能再追5年,5年內追不回的欠稅,必須註銷。這項修正案未來一旦立法通過後,未來欠稅人不用再一輩子陷入被追稅的惡夢中。


 


舉例來說,若修正案立法通過在97年1月1日正式實施,在96年12月31日以前移送執行追繳的欠稅案件,必須在5年內,也就是要在民國101年12月31日以前設法追回,在民國102年以後,就須一筆勾銷,不得再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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