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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昨(30)日表示,受扶養直系親屬的全民健康保險費,需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才能依所得稅法列舉扣除。


 


該局指出,雖然自95年度綜所稅結算申報起,採用列舉扣除額申報的納稅義務人,已經可以將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全民健康保險的保險費申報減除,而且沒有金額的限制。但繳費者必須是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的配偶或受扶養親屬本人。


 


該局舉例說明,假設甲先生育有2子,由於次子所得較低,負擔的健保費用也較低,因此甲先生健保費係以次子眷屬身分,由次子服務單位一併投保,但申報所得稅時,則由適用稅率級距較高的長子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由於甲先生健保費不是由本人或同一申報戶的長子所繳納,因此不能申報列舉扣除。


 


該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申報保險費列舉扣除時,應檢附保險費繳納證明書正本,並應特別注意被保險人與要保人須在同一申報戶內。此外,如受扶養者非屬直系親屬,其保險費支出亦不能列舉扣除,否則將遭到稽徵機關剔除並要求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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