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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會25日以違反保險法令規定,對幸福人壽開罰,罰鍰新台幣60萬元。


 


金管會表示,幸福人壽辦理團體保險業務時,有招攬個人保件者以團體險費率計收保費之情事,依保險法第171條規定,核處罰鍰60萬元。


 


2008-07-29,現代保險金融理財電子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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