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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義鄉喬先生問:繳納國民年金之保險費,是否可列入綜所稅的保險費列舉扣除?





南區國稅局潮州稽徵所答覆:國民年金法自97年10月1日施行,納稅義務人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的直系親屬,依國民年金法規定繳納的保險費,得列為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保險費列舉扣除,每人每年扣除國民年金保險、人身保險、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的保險費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因此,納稅義務人所繳納的國民年金保險費,於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方式申報時,得列報於個人保險費中列舉扣除,但總額以不超過2.4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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