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氣不佳引爆企業歇業潮,會計師發現,許 多公司因不諳稅法,逾期辦理清算申報,被國稅局取消盈虧互抵權利,突如其來的補稅單成為公司「最後的禮物」;更有不少公司賣掉資產把錢分配給股東,卻忘記開立股利憑單,害股東漏報股利所得,被補稅處罰。





南區國稅局表示,依照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公司行號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時,應在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次日起45日內,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並應於清算結束日起30日內,辦理「清算申報」。





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陳惠明提醒,公司有六個月時間去辦理清算,若不能在期限內完成,一定要去辦理展延六個月,否則六個月到期的那天,就會當成清算完結日,30日內要完成「清算申報」,若逾30日未完成清算申報,即使公司有以前年度的虧損,國稅局也會以逾期申報為由,不允許 公司盈虧互抵,後果嚴重。





南區國稅局近日就曾因逾期辦理結算申報,剔除某公司列報的前五年虧損額2,000萬元,本來該公司適用盈虧互抵後不用繳稅,結果關門大吉前,還被補稅100萬餘元。





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許 祺昌指出,除了要如期申報,還要記得給會計師簽證,因為有不少公司,每年申報所得稅時,都記得給會計師簽證,最後要解散時反而忘記,導致喪失盈虧互抵的權利。





陳惠明強調,如果公司從去年到今年解散前,還有未分配盈餘,應該趕在今年底以前向法院完成清算申報,因為一旦拖到99年,97年的未分配盈餘就要課10%稅負。





許 祺昌表示,公司清算資產後,常會把剩下的錢還給股東,卻忘記這也是配給股東的盈餘,因為忙著辦解散事宜,忽略開股利憑單給股東,結果隔年股東也忘記申報這筆股利所得,最後被國稅局補稅加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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