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區國稅局台南市分局日前查核轄內某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該公司申報數筆赴日差旅費合計80萬餘元,經該公司說明係派員赴日本進行技術指導所支出的機票、住宿等差旅費,已取得相關的合法憑證。不過,經進一步查核發現,該公司並未與日本有往來,尚難認定與業務有關,核屬於經營業務以外的費用,不能認列為該公司的費用,經國稅局予以剔除並補稅20萬餘元。





營利事業經常誤以為只要有支出憑證就可列報各項費用,事實上費用的認定,除了取得相關的支出憑證外,還必需是確實跟營業有關,如無法證明費用與業務有關,即使已取得合法憑證,仍不能被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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