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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日前審理一宗民眾因誤解「代位繼承」法令規定而引發的遺產稅課稅糾紛。國稅局重申,民法第1140條所指的「代位繼承」,指的是民法第1138條所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才可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換言之,若以祖孫3代的情況來說,第1代的遺產留給第2代繼承時,如果第2代只有1人,則可運用拋棄繼承,由第3代直接繼承,節省將來的遺產稅;如果第2代共有5人,若其中1人拋棄繼承的話,其應繼分將由另4人均分之,拋棄繼承的子女也無法代位繼承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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