還有欠稅未繳的人要注意了,只要還有未繳清稅款,會被限制出境之外,名下所擁有的財產,也將被限制不可以移轉。


賴先生出售其名下土地,已與買方訂定買賣契約,並收取部分價金,卻在辦理過戶手續時,發現該筆土地因欠繳稅捐,已遭國稅局通知地政機關禁止處分登記,並已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賴先生因欠稅金額龐大,無法一次繳清,因此開立支票分期繳納,並請求准予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但因尚未繳清欠稅,而不被國稅局准許 。


台北市國稅局長凌忠嫄指出,為了防止欠稅人移轉財產逃避稅捐繳納,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欠繳應納稅捐者,稅捐稽徵機關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繳稅捐數額的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由於賴先生欠稅高達400多萬元,國稅局為保全稅捐,因此依法對其財產辦理禁止處分,雖然賴先生已開立支票請求分期繳納,仍須等所有滯欠稅捐均繳清後,才能塗銷禁止處分登記。


台北市國稅局人員進一步提醒,應納稅捐於逾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除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外,仍會採用下列稅捐保全措施:


一、得就納稅義務人相當於應納稅捐數額財產,通知有關機關,不得為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其為公司行號者,並得通知主管機關限制其減資或註銷登記。


二、納稅義務人有隱匿或移轉財產逃避稅捐執行跡象者,稅捐稽徵機關得聲請法院就其財產實施假扣押。


三、欠繳應納稅捐達一定金額者,並得報請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如為公司,得限制負責人出境。


【2007/11/26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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