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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戶持醫療費用收據正本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但未獲理賠,可於綜合所得結算申報時,採用列舉扣除嗎?


 


國稅局解釋,納稅義務人本於保險契約,以醫療費用的收據正本向保險公司申請保險給付,如有部分因受保險條款規定未獲理賠給付,而保險公司又未能退回其收據正本時,納稅義務人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如選擇採用列舉扣除額,仍得檢附保險公司出具費用項目及金額的證明,暨加蓋該保險公司印章的原醫藥費收據影本,申請自其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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