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和員工原本是生命共同體,雇主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既可抵充勞基法第59條員工職業災害補償的規定外,所繳保費又可認列扣減營所稅。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規定,企業為員工投保團體保險,不論是以營利事業或被保險員工及其家屬為受益人者,只要是由營利事業負擔的保險費,每人每月在2,000元以內的部分,免視為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而企業可將保險費列為營業費用。


 


舉例來說,營利事業支付每人每月2,000元、1年共2.4萬元的保費支出,但由於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為25%,因此營利事業實際上的保險費用負擔,僅為每人每年2.4萬的75%,即1.8萬元,營利事業可節省6,000元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稅負。至於營利事業支付超過2,000元保險費的部分,則視為對員工的補助費,應轉列被保險員工的薪資所得。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創作者介紹
    創作者 NS5168 的頭像
    NS5168

    未來、你,好─═◤志豪★═─ 穩健創富永恆★.-*;`.﹒。

    NS516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